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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員 糾紛救星

06 Dec 2013


 
 
「法庭見!」聽上去多瀟灑的一句話!好像拋出這句話,對能震懾對方,就算對方不馬上求饒,也有好一陣子害怕。不過,瀟灑的背後,隨時要先付出一年的等候時間才真的法庭見,還有先墊支律師費、堂費等等,還有最要的是:場官司一定贏嗎?因此,把糾紛放上法庭,雙方先輸了頭陣。

調解就不同了,不是判斷誰勝誰負,而是針對糾紛,發掘共識,尋找雙贏位置。成功的調解,雙方是糾紛中的勝利者,不向對方窮追猛打,這樣解決糾紛才最瀟灑。

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本身是一位律師,曾經處理過一宗醫療失誤的民事案件:2004年進行手術,經過冗長的司法過程,2008年才裁定醫生專業失當,但案件仍未正式終結,那名醫生已經過身。無可否認,以法庭來解糾紛,總比使用暴力文明得多。訴諸法庭,結果雖有勝有負,但事實卻是一招「七傷拳」,就算勝訴一方的所有堂費、律師費由敗方負責,還是要付出長期與律師開會、上堂等等不可計量的成本,亦折磨?雙方身心,而且未到審訊終結,一切費用須先墊支。所以公正的司法制度,一點也不經濟。

有指現時小額錢債的案件每日新增約90宗,算起來一年就有3至4萬宗,蘇文傑以民事案件為例,案件實在太多,法庭不勝負荷,說:「根據《司法年報》顯示,由入稟高等法院,到第一次聆訊,起碼要9個月、1年、到14、15個月。」

此外,離婚申請必須法庭頒發《絕對離婚令》,一對夫妻才可真正脫離關係,但一年的離婚新增個案超過1萬宗。然而法庭處理離婚申請時,還要處理誰是誰非、有否通姦、資產分配、撫養權、贍養費等等問題,過程冗長,而扣除假期,可供法庭審訊日子只剩約200日,而審理程序包括看入稟狀、聽證、盤問、寫判辭、宣讀判辭等,法庭一日要重覆這組過程50次才將一年積壓的案件處理掉,當然還未計算不斷新增的離婚申請。

因此到2009年,當時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終於忍受不住,成功推動於當年4月生效了《民事司法改革》,其中一項是<不利訟費命令>:由律師或法庭對當事人雙方表示民事案件中,可以考慮先透過調解方式解決。如果任何一方沒有合理理由下拒絕調解,而直接交由法庭解決糾紛,就算贏得訴訟也好,法庭皆有機會向拒絕調解一方加諸<不利訟費命令>,所付的訴訟費,有機會比糾紛所涉及的銀碼大。此<命令>扭轉了由法庭決定一勝一負,且獲勝的一方大獲全勝的結果,局限了所衍生的訴訟成本全由輸方埋單結帳的傳統;更重要的是,因<命令>可能對雙方產生龐大的訴訟成本,轉而透過調解解決糾紛,減低法庭的工作負荷。

法庭可能是解決糾紛的最佳地方,但過程可說毫無效率。說回上文提及蘇文傑處理過、2004年開始的那宗醫療失誤案件,他說:「2012年4月才嘗試由調解方式處理,9月已經解決了。」

最成功的不成功調解個案
調解可以理解為法庭外解決糾紛,而具有法律效力、且必須雙方同意的協議。傳統上,放到法庭的糾紛,叫訴訟,因為香港鼓勵公開審訊,所以審訊過程中所有資料也要公開,無論是爭產風波的家醜、整容整了身體哪個部分,公眾有權知道。如果案件涉及名人,傳媒會自行整合審訊內容,立即變成全城熱話,爭產的家醜亦馬上傳千里。至於調解,必須由糾紛兩方同意進行,由雙方同意的調解員居中協商,最重要是過程絕對保密,只有糾紛兩方和調解員共3方得悉調解內容和結果,不需進入司法程序、不需聘用?師。蘇文傑總結法庭審訊的3個缺點:等候時間久、花的金錢多、沒有私隱,將之反轉,放於調解上,就是他所說的「調解傳統經典3大好處」。

對於法庭審訊,一般市民多從電視劇、電影管中窺豹,以為律師會很型地站起來大叫「Objection!」且以為是贏就贏到盡,輸就輸到貼地的零和博奕。無錯,法官判決多是一勝一負,但也有不少是雙輸的結果,蘇文傑舉例說,在離婚案件中,男方可能想要物業;女方想要一對小朋友,但法官了解雙方狀況後可能將裁決調轉,變成雙輸,大家也不開心,皆不同意判決結果,他說:「所以有時有些案件是Cross-appeal,大家一起上訴。」大家又再重投冗長的司法程序了。

蘇文傑強調調解是「用者自決」,調解過程中沒有原告與被告,只有兩個「申請人」,兩位申請人以雙方同意的調解員居中協商,目的不是去判斷誰是誰非,而是尋找一個雙贏的方案,得到共識後由調解員為雙方撰寫《經調解的和解協議書》,雙方簽署後,即時生效。不像法庭判決般強迫雙方執行;調解於雙方同意下才會簽署協議書,蘇文傑說:「第一、大家都開心;第二、因為大家都開心,所以不遵守、被推翻的機會微乎其微。」雖然理論上所有民事糾紛均可由調解解決,但如涉及眾多當事人,或案件結合民事與刑事,技術上就較難透過調解解決。

如上文所述,離婚須有法庭的《絕對離婚令》才正式成立,調解只能解決男女雙方資產分配、撫養權、贍養費等問題,絕不能透過調解而離婚,但足以減輕法庭審理「清官難審」的家庭事的時間和資源。蘇文傑記得有一次為打算離婚的夫妻當調解員。夫妻因為一個返早班、一個返夜班,大家漸漸「日久失情」,由初時還透過WhatsApp溝通,到在雪櫃上貼上便條,之後透過兒子為雙方傳話;夫妻關係也就愈來愈疏,先是分?睡,繼而分房睡。他們花了3、4日透過調解期間溝通,本來打算談談離婚後現在居住的物業如何分配,蘇文傑說:「卻意想不到,勾起當日怎樣好像羅密歐與朱麗葉般,力排眾議,先出來同居,含辛茹辛地供樓……」調解員是中立的,不給予法律意見之餘,更不會給予任何個人意見,不像社工般會作婚姻修補,但透過調解期間的溝通,那對夫妻回想起美好的回憶與承諾,最後決定收回離婚決定,「這是最成功的不成功個案。」蘇文傑笑說。

調解的「極致」
自從「雷曼事件」爆發後,不少人透過調解來解決金融糾紛,「苦主」可以免卻訴訟的時間和巨大使費;銀行亦可避免揭露過多的商業資料。可能投資者對金融業的操守關注多了,近年消費者委員會接獲不少有關金融服務的投訴個案,首3季便收到638宗,數目已經高於2012年整年的630宗。然而,監管機構,好像金管局或證監會,只有權力向金融機構的經營手法作出調查,而不能決定向投資者賠償的金額。如果投資者想得到金錢賠償,最直接還是透過民事訴訟,但金融機構往往財雄勢大,長期訴訟容易拖跨提出訴訟的「苦主」,而且將糾紛放上法庭公開,或多或少對金融企業聲譽帶來負面影響。這時候,站在法庭上的大動干戈和不作控訴的忍氣吞聲的中間位置,調解作了最佳的息事寧人作用。

縱使多了人知道調解的存在,但至於真正的工作是怎樣,香港調解仲裁中心行政總監陳偉智說:「人們可能知道一點,又不知道全部。」其實調解的闊度和自由度非常大,除了調解員要保持中立、不給予個人意見和法律意見這些「硬規則」外,申請人雙方和調解員基本上自行決定調解的收費、場地、時間等,保密程度讓調解員有權不向介紹調解工作的調解中心匯報工作進度,甚至不匯報是否成功調解。「調解方面『用者自決』的極致去到哪?呢?」陳偉智自問自答:「無論任何時空、任何地點,只要雙方和調解員同意,都可以是進行調解的地方。」所以理論上,3方拿起電話筒,進行3人會議,可以是調解的「時空」,甚至用WhatsApp開個群組也可進行調解。當然,技術上是不可行的,亦沒有3個人一樣笨到這麼「極致」,相信透過電話溝通能幫助解決糾紛。

非必須出身專業
香港調解仲裁中心於2009年成立,陳偉智留意到這些年來,社會對調解的需求有上升趨勢,粗略估計中心每日收到超過10宗查詢。中心由培訓、考試、介紹調解工作,提供一條龍的調解培訓和服務。調解在業界可分為兩類,一是「家事調解」;其他的都統稱為「綜合調解」。因為家事調解員需要調節申請人雙方波動的情緒,所以培訓的時間較長,香港調解仲裁中心提供65小時培訓;而綜合調解只需50小時。現時中心有1,500個會員,當中卻只有100名調解員及仲裁員(仲裁員與調解員作用有異有同,在此不作論述),陳偉智解釋,除了符合出席率的要求,還有筆試,但及格後,只是會員一名,仍未是一位調解員,他說:「好似考車那樣,考了筆試,還有路試要考。」會員還要考模擬個案,嘗試擔當調解員角色去處理糾紛,及格後才能成為一名真正的調解員。

一般人誤會調解員本身均必須出身專業,其實當一名調解員,理論上不需要有甚麼履歷,基本上只要擁有良好的中英文書寫能力,以及待人接物的溝通能力,就是當調解員的好材料,「就?調解服務有熱誠,真心相信調解可以幫到人,」陳偉智說:「這些才是我們中心最想吸納的調解員。」對於調解員是否出身專業就代表質素佳,他說:「往往因為自己是律師、會計師,反而踩進陷阱?,因為你平常慣了給意見,但在調解過程,你要將自己100%抽離。」因為不需要專業人士擔當,所以中心對調解員的學歷要求只是大專,不需學士、碩士學歷,當然,高學歷也無妨。

調解員的收費很有彈性,由調解3方決定,多以按時收費。蘇文傑說經驗淺的每小時收費500元;經驗豐富,且是專業人士的,最高可以去到每小時3,000至4,000元。可是,為確保調解服務的質素與專業,對收費方法仍有規限,蘇文傑說:「可以收費,甚至不收費,但不可以『不成功不收費』。」

規範專業?個人風格?
調解員的角色像「和事佬」。當和事佬不用甚麼資歷,可能只需要圓滑的嘴頭、尊崇的地位,以及是糾紛雙方認識而信任的,便可勝任,而既然調解員需要培訓、考試,強調的是實用技巧。本雜誌的專欄作家梁偉?本身是一名調解員,他於專欄分享調解員的工作時表示,若然遇到負面情緒和字眼,調解員需對此「修飾」一番,如「噪音」可以變成「聲音」;「賠償」可以變成「用付款方式解決」。這種方法盡量避免使用含有或褒或貶的字詞,除了免卻「暗示」誰對誰錯而影響糾紛雙方尋找雙贏的位置外,亦不會讓人覺得調解員「偏頗」、「不中立」。當調解員的角色、言語、行為更中立,便更能為糾紛雙方找出「共同基礎」,梁偉?認為,愈多「共同基礎」,代表雙方想法愈接近,對餘下的「確立議程」幫助極大。

香港和解中心理事會會長羅偉雄曾向傳媒表示,現時經「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」(調評會)認可的調解員約有1,800人。他認為社會對調解需求愈漸明顯,對調解員潛在需求會漸漸增加。這1,800人只是被調評會認可,還有未被認可而具備資格的未計算在內,根據調評會的資料所示,單單是有關調解資歷評審的組織就已經超過30間,而且各有獨立的培訓和資格評審準則。因此,有人希望,於今年4月才成立,由政府主導成立的調評會,是未來設立單一資格評審,確保調解員必須達到起碼某專業水平的法定官方機構。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認為,維持調解業界紀律能提高公眾信心。

不過,香港調解仲裁中心行政總監陳偉智卻認為中立、不表示任何意見等「硬規則」,調解員固然要百分百遵守,但他說:「調解技巧,有機會不同的調解員有不同的演繹。」他表示,如果對調解員套上太多限制、太多客觀規範,反而未必是一件好事。

誰也要「調解」
今日社會對調解的需求不斷上升,正需要將來的調解員來應付未來的需求。為了讓大專生學習調解技巧,香港調解仲裁中心於舉辦了「大學聯校調解盃」,全數資助大專生接受專業調解培訓課程,最後揀選了10名表現最佳的學生,於今年10月一決高下,以問答及12分鐘角色扮演,模擬解決瘦身公司及代言人的合約糾紛。最後奪冠的是中大學生黃穎欣,她除了獲安排到美國哈佛大學深造調解課程外,還得到10,000元的交通與住宿費用;亞軍和季軍分別得到5,000和3,000現金獎。

未必每個人也想當調解員,但無論是大學生或在社會大學打滾多久,調解技巧也是不可或缺的。只要不是失業躲在家中,工作還是與客人和同事接觸,所以有些接受調解課程的人,不是想當調解員,而是想加強自己的溝通能力;學會放下意見、保持中立,嘗試在糾紛中擔當潤滑摩擦的作用,對推銷、公關、顧客服務等工作尤為重要。在喧鬧的香港社會,誰也會成為糾紛中的一角;誰也需要「調解」;誰也有機會擔當「調解員」。

下次遇到糾紛,先別急擲下一句「法庭見!」還是先停一停、想一想,收回怒火,再換上一句「調解見!」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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